图书介绍
物权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20421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399页
- 文件大小:47MB
- 文件页数:417页
- 主题词:物权法-基本知识-中国;物权法-法律文书-范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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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3
第一编 总则6
第一章 基本原则6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6
第二条 调整范围7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7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8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10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11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12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13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4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14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14
[文书范本0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5
第十条 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18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20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22
[文书范本0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23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30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30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31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32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34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35
[文书范本0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36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38
[文书范本04]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40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44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49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50
第二节 动产交付51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51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52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52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57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57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58
第三节 其他规定59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59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59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61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62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63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6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65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65
[文书范本08]民事起诉状65
[文书范本09]民事答辩状68
[文书范本10]民事反诉状70
[文书范本11]民事上诉状72
[文书范本12]先予执行申请书73
[文书范本13]财产保全申请书74
[文书范本14]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担保书77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77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78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78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78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79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79
第二编 所有权80
第四章 一般规定80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80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81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81
第四十二条 征收82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85
第四十四条 征用8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89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89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90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范围90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91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91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92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92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93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94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95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95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96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96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97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99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02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103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103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105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106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107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保护107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107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109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11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16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116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117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118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119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120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121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123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128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129
[文书范本15]管理规约130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146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152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152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153
[文书范本16]物业服务责任书154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159
[文书范本17]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160
第七章 相邻关系164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64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164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165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167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167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168
第九十条 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168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169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赔偿170
第八章 共有171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概念和形式171
[文书范本18]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171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173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174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的管理174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174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175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175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176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177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179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179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180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180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8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181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183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183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184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184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184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185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18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185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18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187
第三编 用益物权189
第十章 一般规定189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189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18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90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191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191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19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194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9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19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9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19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200
[文书范本19]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03
[文书范本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0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208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209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210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21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2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21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1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21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21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21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18
[文书范本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1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30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23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23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23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23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23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23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236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23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23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238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38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239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24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24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2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2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43
第十四章 地役权24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概念24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245
[文书范本22]地役权合同24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24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246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247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24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248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24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24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249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250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25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251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251
第四编 担保物权252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252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25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25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25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25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25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257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258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259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260
第十六章 抵押权261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261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概念261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262
[文书范本23]房屋借款抵押合同263
[文书范本2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267
[文书范本25]车辆抵押合同270
[文书范本26]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27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27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278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279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279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281
[文书范本27]财产抵押合同281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287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2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28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290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291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292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2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293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29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29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297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298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29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299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300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301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301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302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302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303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304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304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305
第十七章 质权306
第一节 动产质权306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306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30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308
[文书范本28]动产质押合同308
[文书范本29]反担保质押承诺函31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312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的设立31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314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314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315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316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31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317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318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3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的归属319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320
第二节 权利质权32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320
[文书范本30]权利质押合同322
[文书范本31]借款质押合同326
[文书范本3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332
[文书范本3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336
[文书范本3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337
[文书范本35]仓单质押合同340
[文书范本36]股权质押合同342
[文书范本37]专利权质押合同346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351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3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353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355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36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361
第十八章 留置权362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362
[文书范本38]留置担保合同36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365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366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366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36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368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36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369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369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370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370
第五编 占有372
第十九章 占有37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372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372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373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373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374
附则376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376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376
附录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2.22)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3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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